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某某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697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31580。
法定代表人:吴瑞彪。
被执行人**中,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746466.98元,及自2017年12月31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746466.98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75%1.5倍计算)。并负担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26元,应交执行费99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中名下有车牌为浙A×××××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在我院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9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符筱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