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路12号(移民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9961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1580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336141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万利(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万利(中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7650.9165万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