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4064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15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因已与***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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