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8874号
申请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荣,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2元,减半收取6316元,由原告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令狐旭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昝 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