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02执3596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席跟党,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跟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席跟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席跟党银行账户存款(收入)46595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