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

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02执3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鹏,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席跟党,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跟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从2017年3月1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7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本院2021年9月14日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运城市学苑路与国粮街交叉路口西南角西建天茂城9幢2单元5-6层501号房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6595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