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

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恩功。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802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825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858.5元、保全费2600元及本案执行费67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于2021年5月10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630.28元,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6日已领取。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5、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晋MGH379号车辆(未予以扣押)。
6、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51369.7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欣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