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

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恩功。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通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802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收入)46071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