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心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山西同心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有限简称同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477号
原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合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心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有限简称同心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184061。
法定代表人:敖兴云,同心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加公司与被告同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合加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同心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合加公司撤回对被告同心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加公司撤回对被告同心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合加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