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长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葛冰洋,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民初164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运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第7款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现某方违约,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原告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施工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违反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情况下,以约定管辖有效,裁定驳回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民初1648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保 滨
审判员 周 志 杰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雪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