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1648号之二
原告: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三公路北段幸福园北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原告哈尔滨吉奥体育场馆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运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第7款约定:“…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交原告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原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18号,故本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郑州玉林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