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02民初206号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914114G。
法定代表人:安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新图,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5664357249。
法定代表人:蔺世经。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公司)与被告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新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瑞公司签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华兰公司与国瑞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华兰公司按约向国瑞公司发货500支“人血白蛋白”,价值105000元。2017年11月7日,国瑞公司在销售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收货。但截止至起诉之日,国瑞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并在华兰公司多次催要下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国瑞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华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华兰公司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1月6日,华兰公司(供方、甲方)与国瑞公司(需方、乙方)签订一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售货合同》,主要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人血白蛋白(注射剂)500瓶,单价210元,共计105000元。2017年11月14日,华兰公司将约定货物送至国瑞公司,国瑞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单、运输单上签字并加盖该公司收货专用章,并在已送货物发票签收单上签字并加盖该公司采购部印章,国瑞公司收货后未付货款。
本院认为,国瑞公司拖欠华兰公司货款未付,事实清楚,有双方盖章确认的销售单、运输单、已送货物发票签收单为证,华兰公司主张的105000元,未超出销售单、运输单、已送货物发票签收单载明的金额,国瑞公司应当对105000货款元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本院对华兰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0元,由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