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润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914114G。
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新图,男,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天润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8栋5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3295182518。
法定代表人:范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润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宁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