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5291号
原告:**,男,汉族,2003年6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914114G,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源成,该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刘向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