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1434号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9141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913994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