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长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朋、黄冈市长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2民初36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成伟,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朋。
被告:黄冈市长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九坤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劲,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高朋、黄冈市长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武汉九坤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九坤地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文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成伟、被告高朋、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成、被告武汉九坤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4,663元(医疗费107,445.59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21,071.9元,护理费9591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248,0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024.16元,法医鉴定费2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宿费1582元,扣减被告垫付医疗费95,725.59元,超出部分不要求对方承担,诉请414,6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被告高朋临时雇佣原告,为其承接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坤新城一号的地下车库顶棚玻璃安装施工作业。当天上午11时40分许,原告在进行顶棚玻璃安装施工时,不慎从车库顶棚处跌落,原告被送至协和东西湖医院救治,住院58天,诊断为多发伤,桡骨远端骨折、闭合性腹部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面部裂伤、骨盆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等。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36%,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贰万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被告高朋是原告的雇主,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武汉九坤地产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相应生产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应当与雇主高朋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未为原告继续支付费用进行赔偿。
被告高朋辩称,我跟原告系同事关系,都是在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做点工。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的负责人左总找我过去,一开始将车库顶棚玻璃安装劳务包给我做,我做了两天后,认为价格特别低,不愿做,于是我向左总提出做点工,左总当时默认同意,并让我叫七、八个人来施工。2019年6月30日晚上,原告打电话给我让我帮忙找点活做,因为左总让我找人做事,当时我答复原告来做事。2019年7月1日,原告上班做事当天不慎摔伤。我不是包工头,没有与黄冈长宏园林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对原告受伤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出事之后,我也没给原告垫付费用。
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原告主张由我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向武汉超峰雅梦玻璃加工厂定作雨棚,我公司与玻璃厂之间达成定作人提供原料的加工承揽关系。玻璃厂安排业务人员高朋负责监督管理玻璃定制安装事务,具体安排何人至现场工作,由高朋自主决定,不受我公司指示、监督或管理。2、原告与高朋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应当由被告高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不应被支持。
被告武汉九坤地产公司辩称,2019年3月25日,我方和黄冈长宏园林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第11条第2款第6项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第13条约定乙方应该实施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应该由乙方承担。我方和原告之间没有关系,原告系由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聘请。我方把工程包给了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施工,我方不清楚具体施工人员。我公司是新城壹号的开发商。项目总包方是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我方和黄冈长宏园林公司签订合同时,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提供了相关资质文件,其是具备相关资质的。我方跟黄冈长宏园林公司签订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是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找来的,跟我方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原告**系建筑务工人员;其女儿刘诗雨,201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武汉九坤地产公司系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坤新城壹号项目建设单位。被告武汉九坤地产公司(发包方)与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承包方)签订《新城1号二期2019年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CEGC2019004),约定发包方将九坤新城1号二期于2019年度内所有零星工作内容,以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包验收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发包内容包括车库玻璃顶棚。
2019年7月1日,原告**在进行地下车库玻璃顶棚安装施工作业时,不慎坠地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58天,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等,支出医疗费106,445.6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累计向原告**垫付109,200元。
原告**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36%(定残日2019年11月8日);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贰万元;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计130天,护理时间90天。原告**支出鉴定费2300元。
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如诉称。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告**在进行地下车库玻璃顶棚施工时不慎坠地受伤属实。
一、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责任比例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受雇于被告高朋还是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被告高朋在庭审中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其与原告**均受雇于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均做点工。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辩称被告高朋与原告**之间形成个人间劳务关系。但被告高朋、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的辩称意见。
本院认为,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依照建筑劳务中的行业习惯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将其承接的四个车库顶棚的玻璃安装劳务分包给被告高朋,被告高朋组织人员进行安装施工,且已完成第一个顶棚的玻璃安装。原告**系在从事第二个顶棚玻璃安装时发生本案事故。虽然被告高朋辩称其在第一个顶棚完工后发现亏本,并向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提出由包工改为做点工,但其仍然主动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结合被告高朋分别与原告**、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高朋在施工中的角色更符合包工的特征,与点工的行为特征不符。本院认定,被告高朋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高朋系劳务接受方,原告**系劳务提供方。被告高朋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原告**、被告高朋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由被告高朋按照70%的比例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条件和用工资质的被告高朋,应对被告高朋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武汉九坤地产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问题。
本院认定,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的、除将精神抚慰金5000元外的合理损失计452,827.40元(计算明细见附表一),由被告高朋按照70%比例赔偿原告**计316,979元;加计精神抚慰金5000元、扣减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垫付款109,200元后,被告高朋还应赔偿原告**计212,779元。
被告黄冈长宏园林公司对被告高朋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2,7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黄冈市长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鉴定费2300元,合计6060元,由原告**负担1820元,由被告黄冈市长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朋共同负担4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金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湛
附表一:






原告**合理损失计算明细(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计算标准、计算方式





金额









1





医疗费





200+98,725.60+4700+2820





106,445.60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x住院天数58天





2900









3





营养费





50元/天x住院天数58天





2900









4





后期治疗费





参照鉴定意见





20,000









5





误工费





误工期计130天,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建筑业人均收入标准53,746元/年计算;





19,142









6





护理费





护理期参照鉴定意见计90天;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人均收入标准38,897元/年计算;





9591









7





交通费





10元/天x58天





580









8





残疾赔偿金





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55元/年x伤残系数36%x20年





248,076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3,996元/年和36%系数计算10年、除以2人





43,192.80









10





精神抚慰金





酌情





5000









11





合计











457,8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