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执异388号之一
申请人:海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回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华庆,虹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盛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超盛建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金丽辉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城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丽城置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虹通公司与被执行人超盛建筑公司、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金丽城置业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2018年11月1日,申请人海军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其于2018年5月9日与虹通公司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10月25日在襄阳日报刊登的向超盛建筑公司、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金丽城置业公司、***、***公告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
本院审查认为,海军与虹通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所签订,合法有效,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权益,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海军申请变更为本院〔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海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