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住所地:襄阳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住樊城区。
被执行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的丈夫。
被执行人:襄樊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丽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超盛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与**、**、襄樊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鄂060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襄樊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881.92元及利息。2019年3月27日,本院向**、**、襄樊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1号新华路综合楼1幢3层301号房产(暂不宜处置),于2019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襄樊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余额,除此外暂未发现**、**、襄樊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于国强
执行员*胜利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