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8-3号
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虹通投资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超盛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金丽辉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盟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丽城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异议人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虹通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超盛建筑安装公司、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华盟公司、金丽城置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查封、冻结被告超盛建筑安装公司、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华盟公司、金丽城置业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包括冻结被告超盛建筑安装公司、金丽辉煌酒店管理公司、华盟公司、金丽城置业公司、***、***银行存款;查封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的房屋、土地,土地证号:(2008)320709008-3号,面积1039.9平方米;查封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特1号中央公园的土地及商品房;查封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湖北多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大李沟上段土地,土地证号襄樊市国用(2010)第340209011-3号,面积33751.2平方米;冻结***、***在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60%,***40%);冻结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襄阳市超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2%的股权;冻结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襄阳万裕汇建材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在襄阳金丽辉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案外人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以对中央公园A区项目从土地出让、勘探设计到各项申报及具体施工、售房均是其全资、全封闭实施,与本案被告无关为由,对该土地和房产查封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8-1号对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公园A区的1幢54套、2幢70套、3幢53套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苏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