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保106号

申请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祁连路5号(如意佳苑小区1幢4单元441号)。

法定代表人何琰。

委托代理人程永凯、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战旗九组麦格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6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14)第××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迟文浩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贺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