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37号
申请人王怀祥,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寓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怀祥与被申请人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怀祥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怀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怀祥提供担保的15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万劲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