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44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