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山、天津润郡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11762号
原告: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四正街北口6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国,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于山,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润郡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区贻航国际五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处清新大厦3F、4F。
法定代表人:齐石,总经理。
原告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山、天津润郡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山、天津润郡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于山、天津润郡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琳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