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12347号
本院2019年1月10日对原告天津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9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7203元(49203元-20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47503元”中有笔误,应该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7203元(49203元-20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5020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