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4668号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武将台村。
法定代表人:刘亚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喜众,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线缆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线缆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所欠货款,故申请撤回对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线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