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44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潇琳,女,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