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5096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胜,男,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世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珍、张梅,被告北方世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北方世纪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543元;2、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工资差额108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07年3月19日入职北方世纪公司,担任预算合约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3年3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合同。2017年8月被借调至位于蚌埠的北方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组组长。2020年6月9日北方世纪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协商,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视公司考勤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北方世纪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借调至蚌埠的北方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年时间内,表现良好,获得了上级直接领导王处的认可,并提高了其2019年年终奖作为奖励;且公司的合同章、公章、人名章、人名签章及保险柜钥匙都在***手里,证明公司是认可信任***的工作。北方世纪公司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其因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安排往返北京与蚌埠实施盖章、签合同、开发票等工作内容,且每次回京均是经过领导同意的;报销也是按照公司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的;请假也均与领导沟通过,公司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另外,北方世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引用的条款与事实相悖。北方世纪公司从未给我调整岗位,也不存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事实。我每月出勤均是满勤,没有旷工行为。相反,我有很多加班,北方世纪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我,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压力。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年终奖等。
北方世纪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1、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借调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多次旷工、欺骗公司领导、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能胜任工作,故借调单位将其退回我公司。借调单位在2020年2月22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在湖畔建设现场工作群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20年2月26日前返蚌埠到岗,但其至3月25日也没有到岗上班,属于旷工。从借调单位给出的考勤记录看,***每月都有5天以上不请假的旷工情况,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故我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其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3月19日入职北方世纪公司,担任预算员,2017年8月被借调至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分配到蚌埠公司担任财务出纳。2020年6月9日,北方世纪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计薪周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北方世纪公司2020年6月15日支付了***截至2020年5月24日的工资。双方均认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78元。双方认可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1月至5月期间,北方世纪公司作出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7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2017年8月上级北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的公司需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公司于2017年8月将你本人借调至北方置业集团基建管理处,基建管理处将你分配到北方置业蚌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公司)工作,期间担任财务出纳一职。2020年5月,北方置业集团基建管理处向公司反映你在借调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将你退回公司,经公司向北方置业集团管理处调查了解,你在借调蚌埠公司期间,工作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出纳的工作,不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职,并且无视考勤制度,经常不请假无故不到岗工作等给蚌埠公司造成很坏的影响。故北方置业集团基建管理处决定将你本人退回公司。鉴于你在借调到北方置业集团基建管理处的如下工作表现:1、借调期间工作表现一般,勉强完成工作任务。2、目前项目处于关键阶段,需要长期驻扎现场处理业务。因你个人原因,频繁请假,不能全勤到岗有效开展工作,无法继续胜任该岗位工作。3、核对你本人的考勤记录,从2020年4月开始,置业集团要求开始全面复工。但你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返岗上班,且未到岗日期只有口头请假,无假条,也无明确的请假时间。故在2020年6月1日北方置业集团基建管理处向公司发函,通知你本人返回公司上班。依据《北方世纪管理制度汇编》的相关规定,你本人已经违反了以下四条规定中的要求:1.······第三款旷工行为:“(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2)特殊情况下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假的”;······3.······第七条第三款:“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者”;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鉴于你经公司调岗后均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还故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视公司的考勤纪律,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另外,双方认可的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资表均显示***的考勤系数为1,“考勤考核调整”部分均为0,而工资表中的其他同事却有“考勤考核调整”部分却存在有扣款的情形,亦显示***与温沕为借调人员。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78元。
北方世纪公司主张其公司合法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北方世纪公司提交的《辞退人员工会审批表》(显示的辞退原因为“***2019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在借调期间屡次欺骗借调单位领导,违规报销往返车票;在疫情期间违反疫情隔离规定,不及时上报公司;且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按照规定,派驻外地工作员工每月可返京一次,且需在周末往返,***在2017年至2020年三年半期间,从借调单位给出的考勤显示***每月都有5天以上的旷工:2017年在蚌埠实际工作36天。2017年***实际北京、蚌埠往返9次,有9个工作日在路上,44个工作日无假条,计旷工。2018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共计136天。疫情期间国家放假9天,节假日为17天,双休日25天,剩余工作日应为85天。***在蚌埠有记录出勤23天,年假15天,在路上5天,剩余在北京的42个工作日未见假条,按旷工计。基建处向北方世纪核实,***未向北方世纪报备隔离15天(4.1-4.15)情况······”)、湖畔建设现场群的群聊记录(2020年2月22日上午“工作通知: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需要,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温沕务必于本院24日(下周一)前返抵蚌埠······3、除温沕外,其他异地人员做好到岗准备,具体返蚌时间另行通知······”;2020年2月22日下午“鉴于蚌埠市疫情防控侦测及复工推进政策关于取消除湖北等重点疫区外的返蚌人员居住隔离及全市建设工程30号前全面复工的最新要求,经研究、请示,对今天上午所发《工作通知》中第1、3项内容调整如下——所有异地现场人员需要于2月26日前返蚌工作······返程确定后立即将车次等相关返程信息微信发送常捷”下方@了***等人“收到请回复”)、王洛与***的微信记录(2020年3月20日,王洛发送“那边应该不用隔离了,你先问清楚”。***回复“好的,王处。我明天再问一下常捷”。王洛回复“温沕周日去蚌埠”。***回复“好吧,那我下周也回蚌埠”。王洛回复“现在都是安全扫码,不用隔离。真要有事再回来”。***回复“好的,王处。我下周二回蚌埠。周一我家值班看婆婆。”王洛回复“好吧”。2020年3月31日***发送“王处,打扰了,我婆婆凌晨5点42走了,我收拾一下准备回北京”。王洛回复“好的”。王洛:“好的,回来的时候跟那边也说一声”。***:“牛部已同意”。王洛回复“好的”。2020年4月16日,***发送“王处,我昨天解除隔离。我准备下周一回蚌埠。您这有什么事吗?”王洛回复“挺好的,帮我把一份合同带过去吧。”***回复“好的,我明天去公司取”。王洛回复“家里都安顿好了吗?”2020年4月29日王洛发送“低风险地区进京解除14天隔离”。***回复“太好了,那我明天能回了。明天有个盖章的,我把章给盖了回。谢谢”。王洛回复“好”。2020年5月6日***发送“王处,我要不把保险柜钥匙寄给罗处。我怕那边要盖章。真实对不起,我心里也着急,但家里确实走不开”。王洛回复“那你下午送过来吧。”***回复“王处,我先走了。我回家给老公做饭,晚了医院不让进了。我晚上给您打电话吧。我把保险柜钥匙放您办公桌上了。”王洛回复“好吧,改个时间再说”。2020年5月17日,***发送“王处,我老公明天出院。但我看见蚌埠项目部群里王丹阳去蚌埠了。那我还去蚌埠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作统计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2月1日至2月9日疫情延期;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9日双休日5天,年假15天,备注为公司安排统一休年假15天;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备注为2020年3月17日,王洛向***要一份合同,审计要。***说18号去到综合处吴月处复印,这才知道***一直在北京,未去蚌埠上班。2020年3月20日,基建处处长王洛再次要求***去蚌埠上班;2020年3月24日,***从北京去蚌埠;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30日,备注有无人见到***去蚌埠公司上班。2020年3月31日,备注火车蚌埠至北京,微信和基建处长请假,说婆婆病故,事后未补假条;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备注4月16日,***给基建处处长王洛发微信,说她4月15日解决隔离,准备4月20日回蚌埠;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9日,备注期间无假条,事后未补假条,按考勤计旷工2天;2020年4月20日从北京到蚌埠路上;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9日是在岗;2020年4月30日从蚌埠到北京路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备注5月5日***给基建处处长王洛发微信,说他老公病了,请假;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5日,备注5月17日***给基建处处长王洛发微信,说可以去蚌埠。第二天基建处回复说,从6月开始回北方世纪公司上班,但此期间无请假申请单,事后未补假条。按考勤规则记旷工;2020年5月26日是在岗;2020年5月27日是在岗;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9日待岗)予以佐证。***主张王处也微信让其回复通知,但未要求其去上班,王处认可其在家等通知,与其一起借调的温沕也一同在京等通知回蚌埠,其3月20日才收到王洛通知返回蚌埠上班的微信,其2020年3月24日回蚌埠上班,另外其每次请假都是口头或微信请假,没有请假条已经是惯例,其在2020年因婆婆去世、丈夫生病等客观原因请假,也都跟领导说了,其并不属于旷工,北方世纪公司属于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与王处、温沕、牛部的微信予以佐证。***与“王处”的微信,2020年2月22日,王处发送“邹工,在蚌埠还是在京?”***回复“王处,现在在北京,什么时候去蚌埠,等领导通知呢”。王处回复“你跟温沕交接以下,把印章管理起来,公章和杨总的人名章······有可能下周部分就要复工,等那边通知吧”。2020年3月20日,王处:“邹工,下周就去蚌埠上班吧,跟那边及时沟通好”***:“好的,王处。我周一问下常捷是否需要隔离14天了。若还需要隔离我想先不回呢。我家大姑姐说我婆婆也就10-20天了,自过完年到现在婆婆就吃不下饭。我怕还没有隔离完又要回北京。王处您看行吗?”王处:“那边应该不用隔离了你先问清楚”、“温沕周日去蚌埠”。***:“好吧,那我下周也回蚌埠。”王处:“现在都是安全扫码,不用隔离,真要有事再回来”***:“好的,王处。我下周二回蚌埠,周一我家值班看婆婆”。王处:“好吧”。2020年3月31日***:“王处,打扰了,我婆婆凌晨5点42走了,我收拾一下准备回北京”。王处:“好的,回来的时候跟那边也说一声”。***:“牛部已同意”。4月16日***:“王处,我昨天解除隔离。我准备下周一回蚌埠,你这边有什么事吗?”王处:“挺好的,帮我把一份合同带过去吧”。4月29日王处:“低风险地区进京解除14天隔离”。***:“太好了,那我明天能回了。明天有个盖章的,我把盖章给盖了回”对方回复:“好”。2020年5月17日,***:“王处,我老公明天出院。但我看见蚌埠项目部群里王丹阳去蚌埠了。那我还去蚌埠吗?”王处:“你明天有时间来一下单位”。***与温沕的微信,2020年2月28日,***:“温沕你回蚌埠了吗?”温沕:“没呢”。***:“奥,我也没呢?你准备什么时候回”。温沕:“不知道哦呢,等领导安排吧,可能下周吧,还不确定。”***:“那我也等着了,先不回了”。温沕:“收到”。***:“你回时通知我一声,咱们同时回呗”。温沕:“好”。***与“老牛”的微信,3月31日***:“牛部,打扰了,我婆婆凌晨5点42走了,我收拾一下准备回北京。我也跟王处说了。”对方回复了ok。4月2日***:“牛部,昨天有点忙没来得及跟你说声,我现在需要在家隔离14天,北京北蚌埠严格。”对方回复ok。4月29日***:“牛部,北京现在不用隔离了,我准备明天回北京。我一会在群里问下有没有需要盖章的。”对方回复“好”。5月6日***:“牛部,祸不单行我真信了,我老公5.3号做了手术。我需要陪他出院后才能回蚌埠。王处让我跟您说声。”对方回复:“收到”。
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薪资标准为每月9920元,***主张根据公司制度,北方世纪公司原岗位的人员都进行了涨薪,别人最低涨了3000元,其也应该从2017年借调时开始涨薪,标准按照最低的涨薪标准主张,北方世纪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108000元。北方世纪公司则主张每个人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确定涨薪与否,其公司不认可***涨薪的主张。
***以要求北方世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年终奖、项目奖励、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工资差额、培训费、年终奖、一建证书和中级职称奖励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北方世纪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工资5017.01元;二、北方世纪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贵州大地影院项目奖励4330.13元;三、北方世纪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21892.41元;四、北方世纪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12500元;五、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北方世纪公司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亦对仲裁裁决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不持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因此北方世纪公司应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工资5017.01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贵州大地影院项目奖励4330.13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21892.41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125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节,其一,北方世纪公司未就安排***调岗进行举证,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北方世纪公司所持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主张不予采信;其二,关于请假的方式,***提交了其与王处、牛部的微信往来,体现其向二人告知了行程、请假原因等,二人均应允,未出异议,虽然北方世纪公司主张***未提交假条,但是北方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既往请假需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由此本院对***所持的其平时请假不需要请假条,口头或微信请假即可的主张予以采信;其三,关于疫情期间返岗的情况,湖畔建设现场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通知“所有异地现场人员需要于2月26日前返蚌埠工作······返程确定后立即将车次等相关返程信息微信发送常婕”,并@***等人。首先,通过上述通知可知借调单位掌握着***是否回蚌埠、何时回蚌埠的情况,但是北方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调单位就***未回蚌埠事宜进行过告知,相反***的工资中却显示其考勤系数为1;其次,在北方世纪公司提交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作统计情况说明中显示“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9日双休日5天,年假15天,备注为公司安排统一休年假15天”,按照北方世纪公司的主张,***在2020年2月应属于休年假期间,其亦无需在2020年2月26日返蚌;再次,从2020年3月20日王洛发送的微信可知“温沕周日去蚌埠”,继而***亦告知王洛“我下周二回蚌埠。周一我家值班看婆婆。”王洛应允。另外***与温沕在2020年2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显示温沕没有回蚌埠,而是在京等通知,故本院对***所持王洛认可其在家等通知的主张予以采信。其四,是否违反疫情隔离规定一节,《辞退人员工会审批表》中列明“***未向北方世纪报备隔离15天(4.1-4.15)”,而通过***提交的与王处和牛部的微信记录可知,***经告知了借调单位牛部其需要隔离的情况,而王处亦知晓***在2020年3月31日回京,通过王处4月29日发送的“低风险地区进京解除14天隔离”的微信可见王处知晓***在2020年3月31日回京需要隔离的事实,在***隔离后其亦第一时间告知了王处,故本院对北方世纪公司所持的***违反疫情隔离规定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北方世纪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因此北方世纪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606元。
关于***主张的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工资差额,***主张北方世纪应每月给其涨薪3000元,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北方世纪公司曾承诺为其涨薪,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工资5017.01元;
二、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贵州大地影院项目奖励4330.13元;
三、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21892.41元;
四、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12500元;
五、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606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诗晨
书记员 李超强
书记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