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贵佳茂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6279号 原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贵佳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淑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世纪公司)与被告北京贵佳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佳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世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佳茂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18424.93元及利息损失14256.14元,以上共计232681.0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首创禧瑞墅一期(***)×号楼×室装修恢复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禧瑞墅一期(***)×号楼×室装修恢复工程进行装修。104室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工程内容包括,受损房间装修面积恢复、受损电器及相关物品采买安装等;具体范围:装修恢复(吊顶、墙面等)、室内门、橱柜、木地板等,净水器、户门、锅炉、窗帘、橱柜、衣柜门、酒柜、壁纸等采买安装及更换。合同金额为5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6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向原告进行支付剩余合同额款项。开工时间:2020年10月27日起,竣工时间2020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被告对该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及增项,被告变更及增项的工程造价共计168424.93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原告为被告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668424.93元。2020年12月1日该工程经被告审核验收完毕,原告将该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应当在2020年12月3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现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却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4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18424.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8424.93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贵佳茂公司辩称:同意支付欠付工程款218424.93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具体日期,我们同意从2022年6月5日起算利息,标准是同期LPR。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首创禧瑞墅一期(***)×号楼×室装修恢复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禧瑞墅一期(***)×号楼×室装修恢复工程进行装修。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金额218424.93元均无异议。 庭审中,对于利息损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21842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4.35%年利率标准计算。对于主张利息的依据,原告表示,工程验收合格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合格后支付尾款,我们让了几天,因此从2020年12月5日起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首创禧瑞墅一期(***)×号楼×室装修恢复工程合同》、结算启动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北方世纪公司与贵佳茂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北方世纪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贵佳茂公司应当向北方世纪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就北方世纪公司主张之欠付工程款数额,贵佳茂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涉案工程2020年12月1日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向原告进行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5日起以218424.93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合理合法,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贵佳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一万八千四百二十四元九角三分; 二、被告北京贵佳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二十一万八千四百二十四元九角三分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八元一角九分,由被告北京贵佳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