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224执7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代理人:连勇,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西路13号1座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31358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执行***与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粤12证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64866.75元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负担92元,由被告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没有到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向本院邮寄财产申报表。
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收入。2020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佛山狮山支行44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536.75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由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上述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224执703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