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87号
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城南桂西路13号1座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3135831W。
法定代表人:曹章坚。
被告: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一期和桂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987972XT。
法定代表人:朱年喜。
原告***与被告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铭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1.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