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1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龙村路**碧水天和****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0566XQ。
法定代表人:覃洁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周献华。
再审申请人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9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华盛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9838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理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9838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华盛公司依据《塔吊租赁合同》诉请王牌公司支付租赁费用,而该合同系杨**文作为王牌公司的代表与华盛公司所签订。关于杨**文的代理权限及该合同上王牌公司所盖印章的真实性的问题,因公安机关已对王牌公司被伪造印章案进行立案侦查,案涉合同上王牌公司所盖印章的真伪有待查明,且杨**文签订案涉合同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华盛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正确。
综上,华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贺利研
审判员 李俊思
审判员 杨 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