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5执保1214号
申请人: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龙村路9号碧水天和C区6号楼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覃洁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
原告广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300000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汽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20账户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9年11月29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