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驰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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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74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9870.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5018.75元,扣除执行费5148元,申请执行人***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偿了349870.75元(含欠款325673.75元、律师费18000元、诉讼费6197元),对于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2138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