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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证明
(2022)浙0421执183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和执行费,本案亦执行完毕,所以按照法律规定(2022)浙0421执1834号予以结案。
至此,本院浙嘉善劳人仲案(2022)4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834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