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观贸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79722662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万联商贸中心东区1-106号1F-02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D6F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3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001333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4民终1968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合计1221877.72元、滞纳金【以2418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92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92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92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92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92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92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514.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行金;二、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补贴款300000元及***行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化执行措施13条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及时报告了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一、**: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账户后,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300000元装修补贴款,故本案对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二、**: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实地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和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破产,故本案对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截至2022年11月5日,本案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款1221877.72元、滞纳金及***行金未支付,故本案对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款30000元履行完毕,故本案对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鉴于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将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本院执行短信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对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178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申请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观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院(2022)浙0421执178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