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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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82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晋泉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62406元、违约金163940元、律师代理费47515元和执行费1113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873861元和执行费11139元。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晋泉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另,被执行人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本案诉讼费11306元。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2)浙0421执827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