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6民初1385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半滩村12-19号。
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53弄4幢2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001333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何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