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40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石将军擦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L4NBG2H。
法定代表人:刘莉。
被申请人: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明通路7号C-1幢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0795L。
法定代表人:张华。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昆明正义路支行,账号为:53×××65的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14905.78元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