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民初67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明通路7号C-1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被告:**能,男,32岁,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