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县匡远镇宜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5民初1113号
原告:宜良县匡远镇宜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汇东东路段官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原告宜良县匡远镇宜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明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邮寄送达应诉手续,均无人签收,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信息以便于送达,原告亦未提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良县匡远镇宜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艳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