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3执119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094.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