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258号
申请人: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王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口市同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伊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宋作健,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商品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颖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258号
申请人:山东临朐环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王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口市同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伊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宋作健,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商品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