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267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闫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702L。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黄城支行账号9060********内的存款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马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