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

***、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恢8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闫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702L。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本院向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02054.07元。2022年7月23日,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自行向***过付100000元。2022年8月7日,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1400609.4元。其后,本院共计向***发还案款1781449.47元。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被执行人已按照(2021)鲁011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转执行费21214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鲁011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11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