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4358号
原告:龙口新安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中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93269426。
法定代表人:金晓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东,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1733491T。
法定代表人:杨飞,经理。
被告:龙口市同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街道东海海涛新都H区龙族御景小城7-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DPHOX7M。
法定代表人:李伊帆,经理。
被告: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闫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702L。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口市龙族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南南山路东龙族峰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966036XB。
法定代表人:徐龙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涛,公司员工。
原告龙口新安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龙口市同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龙口市龙族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龙口新安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新安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新安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9元,减半收取计16379.5元,由龙口新安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晶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