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

***、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9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旭,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住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原审被告:李波,男,汉族,住龙口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汇龙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