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21民初1281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吉祥街,法定代表人:贾慧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立国,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317808292302,法定代表人:吴子钢,职务:主任,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山沟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肖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鑫公司及委托代理人黄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子钢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0日被告(发包方)与原告(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吴子付、吴子余、吴子成等户及村部改建、新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其他合同条款(内容详见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11月24日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接收使用。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结算工程款总价为6921601元。上述工程款被告2015年9月2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通过自行给付及其他方式,原告共收到4645507.24元。其中2017年1月26日被告给付643620.9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240000元。故被告余欠原告2036093.76元(2276093.76元-24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被告拖欠工程款应当给付原告利息。故原告依据《合同法》第60条及法释(2004)14号解释第17、18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36093.76元及以其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计息期间工程交付日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
被告答辩称: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本村(城山沟村)组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此事,一致认为因老支部书记吴子平未向现任村班子提供交接,(2018年换届以来没有过村账目交接手续,城山沟村多次与吴子平系,吴子平本人称病搪塞,不予见面)。经过会议讨论,拖欠工程款一事要抓紧整理新民居账目,联系原支部书记兼主任到场核对,算清所欠金额,整理购房户欠款及时收缴,对拒交纳欠款的购房户,签订退出协议,由村协商处理所得资金及时入账,拨付拖欠工程款。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出示了如下证据:
1、2015年9月20日施工合同复印件,
2、2017年7月14日报审决算单原件一份,
3、2017年11月24日城山沟村异地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一份,
4、原告自行记载的城山沟工程拨款明细复印件一张。
被告质证意见是同答辩状意见。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本案被告作为甲方,本案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本村吴子付、吴子余、吴子成等户及村部改建、新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他条款详见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11月24日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接收使用。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报审决算单》,计为6921601元。
上述工程款被告2015年9月2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通过自行给付及其他方式,原告共收到4645507.24元。其中2017年1月26日被告给付643620.9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240000元。故被告余欠原告2036093.76元(2276093.76元-24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双方验收及被告接收,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虽然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下欠部分至今未给付,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36093.76元。
二、以2036093.76元为基数,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从2017年11月24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之日止,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城山沟村村民委员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给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给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9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