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宝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176号
原告:徐宝,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吉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699215725C。
法定代表人:邢晓彪,经理。
被告:张宏,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徐宝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宝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徐宝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