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玉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1民初767号
原告:韩玉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吉祥街。
法定代表人贾慧敏,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699215725C。
被告:秦英,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国峰,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国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邵义民,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韩玉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英、李国峰、张国成、邵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韩玉成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给付工程款130531.14元变更为90531.4元。原告韩玉成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计1031.5元。
审判员  廉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