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磊与张宏、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980号
原告:张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宏,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邢晓彪。
被告:孙静波,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
张磊与孙静波、张宏、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静波、张宏、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琬然